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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35號原 告 朱松龍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被 告 台灣松東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松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朱松輝、朱松龍、朱松柏、朱瑞宗對被告公司有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存在,第2項請求被告公司應將朱松輝、朱松龍、朱松柏、朱瑞宗為股東、出資額為100萬元等事項記載於章程及股東名簿,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本件訴訟標的核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出資額100萬元為準,至第2項之請求因與第1項請求經濟目的相同,不併計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日期: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