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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40號原 告 蔡寶倫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被 告 保羅密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緁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瑕疵修補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9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8,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