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49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原告因請求返還解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玉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797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