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58號原 告 弘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怡華被 告 可麗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適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921萬8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返還支票面額175萬元之履約保證支票乙紙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6萬880元(計算式:921萬880元+175萬元=1096萬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