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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77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億1,822萬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萬2,371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