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82號原 告 李威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崎企業有限公司(原名高崎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