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葉石頭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9,500 元,應繳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