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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00號原 告 萬黃秋華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 告 萬聖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8,867元元(明細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譚系媛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56,100元/平方公尺9,152平方公尺所有比例320/100000=1,642,967元房屋現值765,900元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642,967元+765,900元=2,408,867元

裁判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