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01號原 告 郭遇賢被 告 葉曉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兩造間就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6建號建物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系爭房地之交易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215,61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15,6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