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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13號原 告 李世華被 告 高敏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林玉門

裁判日期: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