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15號原 告 李慶雷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被 告 誠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誠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書嫚被 告 曾麗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2萬5,000元【計算式:(15萬+48萬)股×10元/每股+(3萬7,500+9萬5,000)股×10元/每股=76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