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27號原 告 黃柏諭被 告 柯岱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資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合資向訴外人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家宏購買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876號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5樓之1、和築青春LOVE編號A1棟15樓房屋及地下三層089號汽車停車位)(下合稱系爭房地),業據提出青春LOVE預售拆款表、建物讓渡書等為證,系爭房地之買賣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原告並稱兩造係共同持有係爭房地,具共同投資之性質,且就系爭房地之自備款、暫付款等各自負擔二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5萬元(計算式:850萬元2=4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