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41號原 告 七星崗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鋒訴訟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帳戶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萬0100元【詳見起訴狀事實理由欄程序事項所載,目前系爭帳戶內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02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更名部分,係屬附帶請求,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