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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51號原 告 陳耀寬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佔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依原告主張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2,408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詩涵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61,000元/平方公尺×面積53.72平方公尺=3,276,920元。

二、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61,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平方公尺=61,000元。

三、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46,829元/平方公尺×面積1平方公尺=46,829元。

四、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44,000元/平方公尺×面積0.5平方公尺=22,000元。

五、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44,393元/平方公尺×面積58.47平方公尺=2,595,6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以上合計6,002,408元。

裁判案由:排除佔用
裁判日期: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