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主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勳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