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麗娜被 告 夏諭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附表1 所示支票新臺幣(下同)共300 萬元;第2 項請求被告返還120 萬元。依此,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所獲得利益總額核定為42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附表1:
┌───┬──────┬────────┬──────────┐│編號 │支票票號 │發票日期 │支票金額 ││ │ │(民國) │(新臺幣) │├───┼──────┼────────┼──────────┤│1 │TC0000000 │109.12.31 │60萬元 │├───┼──────┼────────┼──────────┤│2 │TC0000000 │110.6.30 │60萬元 │├───┼──────┼────────┼──────────┤│3 │TC0000000 │110.12.31 │60萬元 │├───┼──────┼────────┼──────────┤│4 │TC0000000 │111.6.30 │60萬元 │├───┼──────┼────────┼──────────┤│5 │TC0000000 │111.12.31 │6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