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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蔡岳縉

張曉娟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座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予原告蔡岳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390 元(計算式:12,600元×27.65 平方公尺=348,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