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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陳鄭碧珠原告因請求給付售屋分配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昭吟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惟被告陳昭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4,396元,應繳裁判費28,3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