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3號原 告 吳美育被 告 黃明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移轉所有權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即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屋及基地購買契約之投資額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