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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吳寶祥被 告 吳蔡瑞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