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均和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上列原告請求除去侵害等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8,9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面積約30平方公尺=1,167,000元;至其餘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