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陳建成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宗義即霧峰汽車行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3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473元,應徵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