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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華爾街資訊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雲勇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丹麗、林紫玲間請求給付工程分擔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分擔款
裁判日期: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