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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9號聲 請 人 東宮巨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智慧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張愛娟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