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羅迺釧被 告 寶運一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利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寶運一境社區管理室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段○○○ 號建物之外牆連接部分拆除分離,並將建物外牆恢復原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陳報,屬非易於估算標的價額,爰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