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謝安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澐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2,7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謝安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澐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2,7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