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彩雲即周林彩雲等人間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