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廣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6,4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