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5號原 告 唐人街茶餐廳代 表 人 彭明聰上列原告與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6,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