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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魏行健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佩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16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萬3000元。㈡被告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物品與原告。」之判決,並以如被告無法返還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物品,則請求被告返還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物品之價值,而備位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2萬3000元。」之判決。原告備位聲明所增加之20萬元,為被告無法返還先位聲明第二項所示物品之替代,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