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號原 告 卓碧玲被 告 華人數位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其理由主張兩造間是否存在清算人關係繫諸於原告是否具有被告之董事身分,足認其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為經濟目的同一,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無庸併算裁判費。又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