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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紀志松被 告 陳金勳

紀武雄紀坤宋紀孟賜紀民育紀民勇紀孟標紀秀英紀曾淵紀宏明紀曾仁紀金交陳茂昌陳茂松陳茂森陳茂林陳慧仙紀素絹陳慧芳紀辰庫紀鑫堡紀敏村紀智民紀民晉紀富雄紀品瑞紀利遠紀樺均紀添加紀添花紀麒麟紀耀柏紀枝水紀愛美紀碧霞紀健中紀登富王紀愛婷紀添進紀 巧紀淑芷紀凱婷紀舜馨紀瑞助紀凌逸紀富春紀家雄陳瑞祥陳瑞興陳瑞豐陳志明陳志忠陳純美陳純枝童怡雯邢豪峰邢豪鵬邢豪婷紀順賢紀順成紀 瑞紀 明紀金聰紀德松紀朝宗紀承誼紀志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締結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63,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8,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裁判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