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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温振豐

温大裕温亮春温和睦温水柳温清標温清淇温芳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欲確認所有權存在之土地價額為何(並應提出該數額之依據,包括但不限於各該土地現存位置、面積、價值,如需更正聲明,亦應一併為之)以確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

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 萬元至

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 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