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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温振豐

温大裕温亮春温和睦温水柳温清標温清淇温芳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確認所有權存在之土地總面積為5,092.06425 平方公尺,其中三分之一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 萬9,800 元,其中三分之二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4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其主張而核定為新臺幣1 億0,964 萬9,117 元(計算式:49,800元×5,092.06425 平方公尺×1/3 +7,400 元×5,092.06425 平方公尺×2/3 =109,649,1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萬6,305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