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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5號原 告 塗冠樺被 告 塗尚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並返還同段759 地號土地之徵收補償金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則返還系爭土地部分,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定之。是本件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萬5,664 元(68.32平方公尺×37,700元/每平方公尺=257萬5,664元 )。另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徵收補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80 萬元。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7 萬5,664 元(計算式:2,575,664 +4,800,000=7,375,66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4,0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