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8號原 告 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妍妍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淇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淇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94,300元,應繳裁判費43,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