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2號原 告 邱緯杭被 告 張雅燕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臺中市○○區○○段○○○○號、1216號土地買賣關係存在,依原告主張系爭土地買賣之簽約款為新臺幣(下同)1,356萬元,原告已先行交付678萬元存入履約帳戶內,其後因被告主張解除契約並沒收前開履約專戶價款而提起本件訴訟,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 6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