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發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承羿(原名:游舒羽)即鈜羽通信行、吳美衡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元。
理 由原告與被告游承羿(原名:游舒羽)即鈜羽通信行、吳美衡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原告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447號裁定移送本院。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 萬2,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