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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宏被 告 德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鍍鋅烤漆鋼板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各一套,規格尺寸如附表,並載運至彰化縣○○鄉○○路○段○○○○○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附表】┌───────────┬─────┬──┐│貨品名稱 │ 規格 │數量│├───────────┼─────┼──┤│鍍鋅烤漆鋼板隔音橫拉門│ │ ││2.0*230*110(SD13a') │7780*6030 │1套 ││(顏色:細沙鍛造漆; │ │ ││國邦色號00000000HSHS)│ │ │└───────────┴─────┴──┘

裁判日期: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