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0號原 告 廖展交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鈞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2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