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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原 告 震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芳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瑞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