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惠宇公爵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皓綺被 告 賴啟仁
賴振元賴錫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鄰地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據民法第792條規定請求被告容許原告之鄰地使用權,而依原告自陳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72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