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陳彧泓
陳瀅帆陳妍帆陳政宏林如嬌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文蔚間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 萬4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 萬6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