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6號原 告 劉運生
一、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及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查報下列事項:
⒈起訴狀未記載本件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本院無從確認被告係何人,原告自應陳報被告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⒉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原告應具狀補正之(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被告做何事),並陳報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⒊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 份。
㈡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狀略以請法院酌量袋地確認通行權等語,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以原告所有袋地欲通行之被告土地所增價額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以,原告應陳報其因通行被告之土地所得受有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原告未能陳報因通行被告之土地所得受有之利益,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附錄法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