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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3號原 告 葉怡君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被 告 張秀苗

張秀蓮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榮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苗等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爰依原告書狀之意旨及如附件遺產稅核定書所示被告之被繼承人張儷薰之全部遺產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15,9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416元,經以原告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扣抵後,原告應再補繳137,416元,並應依全部遺產內容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到院。

二、原告如不欲就被繼承人張儷薰之全部遺產內容為死因贈與之主張者,則應確認並表明所欲主張之死因贈與範圍後,按如附件遺產稅核定書所示之金(價)額,自行計算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再以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扣抵後,補繳裁判費差額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