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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9號原 告 蘇柏翰被 告 楊凱駖即楊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754 元(詳細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附表:

㈠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52萬9,943元【

計算式:1,679平方公尺×42,028元/平方公尺×751/100,000(原告應有部分)=529,94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同段357-6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2,665元【計算式:9平方公

尺×39,433元/平方公尺×751/100,000(原告應有部分)=2,665】。

㈢同段213建號建物110年課稅現值為54萬0,900元。

㈣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價額為53萬6,754元【計算式:(529

,943+2,665+540,900)×1/2 (即被告預告登記限制範圍)=536,754】。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