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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白烈燑上列原告與被告鋐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偉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 萬4,0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裁判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