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7號原 告 黃子澤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國瑞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1094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