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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4號原 告 陳素珍被 告 陳靜玟法定代理人 陳嘉信

許雅茹被 告 張豐裕

王識盛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 年度台抗字第4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雖分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係為回復原告對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所有權,並移轉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足見原告係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全部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而為請求,而應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計算式:4266+137196+507093+0000000 +105800=0000000 ,詳如附表之訴訟標的價額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並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9 年房屋稅繳款書、附表所示不動產編號1 至4 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附表:

┌──┬──┬───────────┬────────────┬───────────┬───────────┐│編號│項目│地號或門牌號碼 │所有權人次序、登記日期及│抵押權人及登記收件字號│訴訟標的價額 ││ │ │ │收件字號(臺中市清水地政│(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 │ │ │事務所) │) │入) │├──┼──┼───────────┼────────────┼───────────┼───────────┤│ 1 │土地│臺中市○○區○○段1144│①陳靜玟,登記日期110 年│王識盛,登記日期110 年│面積40.15 ㎡×權利範圍││ │ │地號(面積40.15 ㎡,權│1 月29日,登記原因:贈與│4 月22日,字號:110 正│48分之1 ×110 年1 月公││ │ │利範圍48分之1) │,字號:110 里清登字第29│清登字第3450號,權利種│告土地現值5,100 (元/││ │ │ │0 號 │類:最高限額抵押權(擔│㎡)=4266元 ││ │ │ ├────────────┤保債權日期:115 年4 月│ ││ │ │ │②張豐裕,登記日期110 年│18日,擔保債權2,000,00│ ││ │ │ │4 月22日,登記原因:買賣│0 元,有流抵約定) │ ││ │ │ │,字號:110 正清登字第34│ │ ││ │ │ │40號 │ │ │├──┼──┼───────────┼────────────┼───────────┼───────────┤│ 2 │土地│臺中市○○區○○段1145│ 同上 │同上 │面積215.21㎡×權利範圍││ │ │地號(面積215.21㎡,權│ │ │24分之3 ×110 年1 月公││ │ │利範圍24分之3) │ │ │告土地現值5,100 (元/││ │ │ │ │ │㎡)=137196元 │├──┼──┼───────────┼────────────┼───────────┼───────────┤│ 3 │土地│臺中市○○區○○段1149│ 同上 │同上 │面積99.43 ㎡×權利範圍││ │ │地號(面積99.43 ㎡,權│ │ │1 分之1 ×110 年1 月公││ │ │利範圍全部) │ │ │告土地現值5,100 (元/││ │ │ │ │ │㎡)=507093元 │├──┼──┼───────────┼────────────┼───────────┼───────────┤│ 4 │土地│臺中市○○區○○段849 │陳靜玟,登記日期110 年1 │ │面積2041.36 ㎡×權利範││ │ │地號(面積2041.36 ㎡,│月11日,登記原因:贈與,│ │圍1 分之1 ×110 年1 月││ │ │權利範圍全部) │字號:110 里清登字第10號│ │公告土地現值3,000 (元││ │ │ │ │ │/㎡)=0000000 元 │├──┼──┼───────────┼────────────┼───────────┼───────────┤│ 5 │房屋│臺中市○○區○○路○○號│ │ │109 年房屋課稅現值 ││ │ │ │ │ │105800元 │└──┴──┴───────────┴────────────┴───────────┴───────────┘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