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1號原 告 夆沛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怡瑄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八一二國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5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